• 日照市政府規章
    日照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辦法

    2020年12月15日日照市政府令第126號公布 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減少環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日照市城市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的燃放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煙花爆竹,是指以煙火藥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能產生光、聲、色、型、煙霧等效果,用于觀賞,具有易燃易爆危險的物品。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領導,綜合協調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將煙花爆竹燃放管理作為市域社會治理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內容。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煙花爆竹燃放管理納入基層社會治理工作,加強組織協調、指導監督,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制定村民公約、居民公約和管理規約,對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進行規范。

    第五條  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

    教育、民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文化旅游、應急管理、行政審批、市場監督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有關工作。

    第六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做好燃放煙花爆竹管理工作,加強對居民、村民的宣傳教育,引導移風易俗和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煙花爆竹。

    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工作。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開展移風易俗和安全燃放煙花爆竹宣傳活動,教育公民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守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安全燃放煙花爆竹。

    有關部門在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婚姻登記、產權登記等業務時,應當通過發放告知書、設立告知牌等形式,開展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

    第八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新聞媒體等,應當做好移風易俗和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工作。

    學校、幼兒園和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開展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引導未成年人不燃放煙花爆竹。

    第九條  發現有違反本辦法燃放煙花爆竹的,可以以能夠真實反映違法燃放行為發生時間、地點、行為人及燃放行為的視頻、圖片等向公安機關舉報。

     

    第二章  燃放管理

     

    第十條  下列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日照主城區,北至山海路、西至青連鐵路、南至上海路、東至黃海的區域;

    (二)嵐山城區,北至坪嵐鐵路、西至沈海高速、南至繡針河、東至黃海的區域。

    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前款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外,劃定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以外的下列地點,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

    (二)車站、碼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

    (四)輸變電、燃氣、燃油等能源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五)機關辦公區域、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養老機構、公共文化服務場所、宗教活動場所;

    (六)公園、風景名勝區、山林、沿海防護林等重點防火區;

    (七)過街天橋、立交橋、架路、隧道;

    (八)商場、集貿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

    (九)縣級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第十二條  下列時間,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一)中考、高考期間;

    (二)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

    (三)市、縣人民政府依法發布的其他禁燃時間。

    第十三條  在重大節日和公共慶典活動中,需要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主辦單位應當按照安全分級管理的規定,向公安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舉辦,燃放作業應當由專業單位和人員按照安全規程和燃放作業方案進行。

    第十四條  燃放煙花爆竹,應當注意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按照燃放說明燃放,不得以下列方式燃放:

    (一)向他人、動物、車輛、建筑物、構筑物、窨井等投擲燃放煙花爆竹;

    (二)將點燃的煙花爆竹對準和指向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

    (三)從建筑物、構筑物向外懸掛或者拋擲燃放煙花爆竹;

    (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燃放方式。

    第十五條  除經依法批準的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外,在允許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時間,應當燃放產品包裝上標注“個人燃放類”字樣的煙花爆竹。

    燃放煙花爆竹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燃放完畢后立即清掃燃放廢棄物,保持環境衛生清潔。

    第十六條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以外的社區,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按照安全優先、兼顧方便的原則,組織在住宅小區指定燃放點并設置明顯標志,引導居民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予以配合并將燃放點位置及燃放要求等事宜告知業主。

    在住宅小區內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在燃放點燃放。

    第十七條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布點,應當遵循合理布局、總量控制、逐步減少的原則,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不批準新的零售點,已經批準的到期不再延續。

    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不得銷售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煙花爆竹,不得銷售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當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

    第十八條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地點和時間,從事慶典、婚慶等服務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為顧客提供燃放煙花爆竹服務。

    第十九條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時間,承辦宴席等服務的賓館、飯店、酒店等的經營者,應當告知消費者不得燃放煙花爆竹,對在宴席等活動中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應當進行勸阻,勸阻無效的,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進行勸阻,勸阻無效的,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條  鼓勵文明過節,倡導市民移風易俗,以安全環保的方式舉行節慶、開業慶典、婚喪嫁娶等活動。

    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行業組織、社會團體,應當積極研究新的祈愿、慶祝、祭祀方式并推廣實施,替代傳統的燃放煙花爆竹方式。

    第二十一條  各級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國有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教育引導本單位工作人員遵守本辦法。

    黨員、公職人員應當帶頭遵守本辦法。

     

    第三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未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地點或者時間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煙花爆竹燃放完畢后未立即清掃燃放廢棄物,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照《日照市城市管理條例》亂扔紙屑等廢棄物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準從事煙花爆竹經營的,由應急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經營活動,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地點或者時間,從事慶典、婚慶等服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為顧客提供燃放煙花爆竹服務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五百元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二十七條  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依法批準的專業表演項目燃放煙花爆竹的,不適用本辦法,但是,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應當停止燃放。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1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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