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照市政府行政法規
    日照市全民健身促進條例

    公布時間:2022年1月23日

     ?。?021年11月11日日照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  2022年1月21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促進全民健身事業的發展,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滿足公民多樣化的健身需求,增強公民體質,推進活力日照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全民健身條例》《山東省全民健身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全民健身活動的開展和服務保障,全民健身設施的規劃、建設、使用與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全民健身設施,包括公共體育設施和其他向公眾開放的用于開展全民健身活動的設施。

       

      第三條  全民健身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遵循政府主導、部門協同、全民參與、共建共享、融合發展、科學文明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全民健身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全民健身實施計劃,并將全民健身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與全民健身需求和國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財政保障機制。

       

      第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全民健身工作納入基層公共服務體系,明確負責全民健身的工作機構和人員,組織、協調本轄區全民健身活動,指導、支持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全民健身工作,根據當地實際舉辦全民健身運動會。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全民健身相關工作,根據村民、居民健身需求組織開展經常性的全民健身活動。

       

      第六條  體育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全民健身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行政審批、市場監管、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全民健身工作。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體育、教育、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加強全民健身的宣傳教育,普及健身知識,倡導健康理念。

      新聞媒體應當通過開辦專欄、播發公益廣告等多種形式,宣傳文明、健康的健身項目和科學、安全的健身方法,增強公民健身意識,營造積極健康、全民參與的社會氛圍。

       

      第八條  鼓勵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及個人參與建設和管理全民健身設施,舉辦全民健身活動,為全民健身活動提供市場化產品和服務,對全民健身事業進行捐贈和贊助。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全民健身工作依法給予政策支持,對在全民健身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或者表揚。

       

      第九條  舉辦或者參加全民健身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公共秩序和全民健身設施管理單位的規章制度,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p毀、破壞全民健身設施;

     ?。ǘ氖路饨孕?、色情、暴力、賭博等活動;

     ?。ㄈ┻`反噪聲污染防治、道路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規規定,影響其他公民正常工作、生活和學習;

     ?。ㄋ模┓煞ㄒ幗沟钠渌袨?。

      舉辦或者參加全民健身活動,不遵守全民健身設施管理單位規章制度的,管理單位可以拒絕其繼續或者再次使用全民健身設施。

       

      第十條  每年八月八日國家全民健身日所在的周為全民健身周。

      在全民健身周期間,市、縣(區)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集中組織開展全民健身宣傳、展演、競賽、咨詢等主題活動;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及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職工、村民、居民開展健身活動。

      鼓勵公民開展日常健身活動,每天鍛煉一小時,培養終身運動習慣。

       

      第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每年組織舉辦全民健身運動會和冬季全民健身運動會,定期舉辦本級運動會、殘運會、老年人運動會。

      第十二條  體育主管部門應當豐富全民健身活動內容,利用本地區海濱、山地、田園等特色資源,引導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眾積極參與籃球、足球、網球、太極拳、馬拉松、騎行、體操、水上運動等項目。

      教育、體育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校園特色體育項目展示活動,組織開展校級、縣(區)級、市級三級青少年競賽。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引導學生開展健康有益的體育活動,培養學生體育鍛煉興趣,熟練掌握不少于兩項運動技能,促進學生養成終身受益的鍛煉習慣。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充分利用中國農民豐收節、傳統節日和農閑季節,開展形式多樣的農民體育活動,結合農業生產和農家生活,組織適合農民的體育健身項目、活動,定期舉辦農民運動會。

      民政部門應當大力發展社區體育,指導舉辦社區運動會以及其他形式的全民健身活動,建設體育生活化社區。

      第十三條  工會應當組織指導開展職工健身活動,利用工人文化宮等設施,面向職工開展公益體育運動技能培訓。

      共產主義青年團應當組織指導各級團組織抓好青少年體育健身和志愿服務工作,組織開展符合青少年特點的健身活動,營造健康向上的健身文化。

      婦女聯合會應當動員婦女參與全民健身活動,廣泛宣傳家庭健身文化,組織開展適合婦女兒童特點的全民健身進家庭活動。

      殘疾人聯合會應當組織開展適合殘疾人的全民健身活動。

      老年人體育組織應當根據自身特點,因地制宜地組織老年人開展形式多樣的健身活動。

      其他體育類社會組織應當依照章程,指導公民科學健身,組織開展全民健身活動。

      第十四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積極參與全民健身工作,建立工間(前)操制度,遵循因地制宜、小型多樣、注重實效的原則,每個工作日組織開展廣播體操、八段錦等工間(前)體育健身活動。根據本單位的特點,提供場地,配置必要的健身設施、器材,舉辦職工運動會,開展各具特色的健身活動。

      第十五條  學校應當按照規定開設體育課,不得占用或者變相占用體育課。組織開展大課間體育活動,利用課后服務時段開展多種形式的體育運動,保證學生每天不少于一小時的校內鍛煉時間;鼓勵家長督促學生每天不少于一小時的校外體育活動。

      學校應當廣泛開展普及性體育運動,每年至少舉辦一次全校性運動會或體育節,推動學生積極參加常規課余訓練和體育競賽。

      幼兒園應當開展適合幼兒特點的體育活動,每年至少開展一次親子運動會。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校方責任保險,完善校內體育運動意外傷害事故風險防控機制,增強防控風險能力。

       

      第十六條  推動網球、體操、圍棋、武術、太極拳、游泳等特色項目進校園,因地制宜開展特色項目教學、訓練、競賽活動。

      鼓勵學校建立龍舟、帆船(板)、皮劃賽艇、航海航空模型、機器人等體育興趣組、運動隊,利用社會力量開展體育運動技能培訓,培養特色體育人才。

       

      第十七條  舉辦大型全民健身活動,應當按照有關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規定,落實安全責任,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舉辦對抗激烈、風險程度高的全民健身賽事活動,賽事規程應當附風險提示書。

      全民健身賽事活動組織者應當和參與者協商投保體育意外傷害保險。

      市、縣(區)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綜合行政執法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游泳、滑雪、潛水、攀巖等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活動的執法檢查。

       

      第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遵循統籌協調、城鄉兼顧、合理布局和方便群眾的原則,組織編制公共體育設施建設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全民健身設施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合理保障、供給。

       

      第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和城市發展定位、市民實際需求,建設市、縣(區)、鄉鎮(街道)、村(社區)全民健身設施,提升城市社區10分鐘健身圈,實現鄉鎮、行政村公共體育健身設施全覆蓋。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利用公園、綠地、廣場、城市道路等區域,以及可復合利用的文化娛樂、養老、教育、商業、旅游等其他設施資源,建設貼近市民、方便可達的小型全民健身活動中心、多功能運動場、體育公園、健康主題公園、健身步道、健身廣場、小型足球場等室內外健身設施。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企業集聚地建設公共體育設施,方便職工就近參加健身活動。

      鼓勵社會力量利用舊廠房、倉庫、老舊商業設施、城市空閑地等閑置資源,因地制宜改建體育設施,按照體育設施設計要求,依法依規調整使用功能、租賃期限、車位配比及消防等土地、規劃、設計、建設要求。

       

      第二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在實施居民住宅區新建項目規劃許可時,應當執行人均室外體育場地用地面積不低于0.3平方米,人均室內體育場地面積不低于0.1平方米的用地和建設標準,其中應當至少建設一塊不低于150平方米的室外活動場地,配備室外健身器材。

      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區,未與居民住宅區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的,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不予核發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認可文件。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改變住宅小區配套體育設施用途,不得縮小建設規模和降低用地指標。

      支持房地產開發企業結合新建小區實際和應急避難(險)需求配建健身館等設施,鼓勵在居民住宅區建設專用健身步道。

       

      第二十一條  公共體育設施的設計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規范,充分考慮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等群體的特殊要求,采取無障礙和安全防護措施,滿足各類人群參加體育健身的需要;有條件的公共體育設施應統籌考慮應急避難(險)功能設置。

      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管理、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推進智慧健身路徑、智慧健身步道、智慧體育公園等智慧體育設施建設。

       

      第二十二條  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免費或者低收費向公眾開放,其所屬戶外健身步道、健身廣場、健身路徑等應當免費開放,開放時間應當與當地公眾的工作時間、學習時間適當錯開。

      公共體育設施因維修、保養、訓練、賽事等原因,不能向社會開放或需調整開放時間,應當提前七日向社會公告,涉及天氣、安全等緊急情況的除外。

      市、縣(區)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對公共體育設施免費開放、開放時間、舉辦體育活動數量、服務人次、開放服務對象滿意度等情況進行評估。

      鼓勵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將其所屬的體育設施向公眾開放,實現資源共享。

       

      第二十三條  公辦中小學校應當向公眾開放體育設施,普通寄宿制學校開放時間為寒暑假,非寄宿制學校開放時間為寒暑假、雙休日、法定節假日及周一至周五早晚非教學時間;學校因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對外開放時,應當提前向社會發布公告。

      公辦高等院校應當創造條件向公眾開放體育設施;鼓勵民辦學校向公眾開放體育設施。

      鼓勵各縣(區)人民政府委托專業機構集中運營本地區符合對外開放條件的學校體育場館,促進學校體育場館開放。

       

      第二十四條  全民健身設施管理單位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ㄒ唬┱顿Y建設的公共體育設施,由設施產權單位負責管理和維護;

     ?。ǘ﹪覚C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內部的體育設施,由產權單位負責管理和維護;

     ?。ㄈW校內的體育設施,由學校負責管理和維護。各縣(區)人民政府委托專業機構集中運營的學校體育場館,由運營機構負責管理和維護;

     ?。ㄋ模w育主管部門資助的體育設施,由接收單位負責日常管理和維護;

     ?。ㄎ澹┥鐣α客顿Y建設的公共體育設施、經營性體育設施,由產權單位負責管理和維護;

     ?。┳≌^的配套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等約定或者物業管理的有關規定確定。

      依照前款規定無法確定管理維護責任單位的全民健身設施,由縣(區)體育主管部門會同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相應單位負責管理與維護。

       

      第二十五條  全民健身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⒔∪O施使用、維修、安全和衛生管理制度,明確管理和維護責任人;

     ?。ǘ┦褂梅蠂覙藴实脑O施和設備;

     ?。ㄈ┌凑諊覙藴逝鋫浒踩雷o人員和監控設備;

     ?。ㄋ模嗣髟O施和設備使用方法、注意事項及安全提示;

     ?。ㄎ澹┌凑赵O施使用標準定期進行檢查、保養、維護;

     ?。p壞的設施,應當在顯要位置設置警示標志,并及時組織維修或者拆除;

     ?。ㄆ撸┌凑沼猛竟芾砣窠∩碓O施,防止挪作他用;

     ?。ò耍┰谠O施所在場所顯要位置公示開放時間、收費標準和管理單位聯系方式;

     ?。ň牛┢渌?、法規規定的職責。

       

      第二十六條  全民健身設施需要修理、更換的,由設施產權單位和管理單位依照法律規定和約定負責。

      政府投資舉辦的公共體育設施,超出免費保修期或者沒有約定修理、更換義務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統籌安排修理、更換所需經費。

      市、縣(區)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資助的健身器材,采購時應當明確免費保修期與安全使用期相同。安全使用期內非人為損壞的由接收單位負責通知供應商進行免費維修、更換;人為損壞的,由有關責任主體負責維修、更換;達到報廢期的應當由接收單位負責予以拆除,并按照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履行報廢程序。

       

      第二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全民健身工作協調機制,研究決定全民健身工作的重大事項,協調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建立全民健身工作考核制度,將全民健身工作納入精神文明創建和政府考核指標體系,統籌推進全民健身事業均衡協調發展。

       

      第二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基層體育組織建設,實現基層體育組織市、縣(區)、鄉鎮(街道)、村(社區)四級全覆蓋。

      市、縣(區)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民政部門應當規范體育社會組織管理,支持體育社會組織舉辦體育賽事活動、開展技能培訓、科學健身指導、志愿服務等,提升體育社會組織的公共服務能力。

      各級體育總會應當對本級單項體育協會、行業體育協會、人群體育協會等各類體育社會團體的工作進行服務和指導。

      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建立以社會體育指導員為主體,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體育科技工作者、體育教師、體育專業學生、醫務工作者等參與的全民健身志愿服務隊伍,并建立健全指導、培訓、評價和激勵機制,推進全民健身志愿服務工作發展。

       

      第二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體育、文化和旅游等部門應當鼓勵發展體育旅游,重點開發水上運動、沙灘運動、山地戶外、綠道騎行、健身氣功康養等體育旅游項目;推動體育旅游精品景區建設,打造海濱山岳行體育旅游精品線路,培育體育旅游精品賽事,扶持特色體育旅游企業。

       

      第三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體育、衛生健康等有關部門應當推動體衛融合的疾病管理與健康服務模式,將體質測試納入健康體檢項目,在鄉鎮(街道)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設立國民體質監測點,加強科學健身指導,推廣運動處方,發揮體育鍛煉在疾病防治以及健康促進等方面的積極作用。

       

      第三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推行國家體育鍛煉標準,開展全民健身活動狀況調查,完善國民體質監測制度,為群眾提供體質測試服務,定期向社會公布監測結果。鼓勵市民參加國家體育鍛煉標準達標測驗、體質測試。

      市、縣(區)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實施《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建立學生體質健康數據監測制度,開展學生體質健康監測。

       

      第三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開發建設智慧體育公共服務平臺,向社會公開全民健身設施目錄、開放時段、優惠措施和健身指導、體育賽事、健身活動、設施報修、投訴途徑等信息,開展線上科學健身指導和交流互動,為公眾健身提供服務。

      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開發以智能健身軟件、健身在線培訓教育等內容為載體的健身休閑服務平臺,為公眾提供多樣化、個性化的智慧體育服務。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住宅區,未與居民住宅區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五條  全民健身設施管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體育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

     ?。ㄒ唬┪唇⒔∪O施使用、維修、安全和衛生管理制度,未明確管理和維護責任人的;

     ?。ǘ┦褂貌环蠂覙藴实脑O施和設備的;

     ?。ㄈ┪窗凑諊覙藴逝鋫浒踩雷o人員和監控設備的;

     ?。ㄋ模┪窗凑赵O施使用標準定期進行檢查、保養、維護的;

     ?。ㄎ澹p壞的設施未及時組織維修或者拆除的;

     ?。└淖內窠∩碓O施用途挪作他用的;

     ?。ㄆ撸┪丛谠O施所在場所顯要位置公示開放時間、收費標準和管理單位聯系方式的;

     ?。ò耍┪绰男衅渌麘斅男械穆氊煹?。

       

      第三十六條  改變住宅小區配套體育設施用途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全民健身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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