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371100004220756B/2022-01213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發布機構: | 日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組配分類: | 市政府辦公室規范性文件 |
成文日期: | 2022-03-20 | 發布日期: | 2022-03-20 |
文號: | 日政辦發〔2022〕6號 | 效力狀態: | 有效 |
標題: | 日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日照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的通知 |
RZCR-2022-0020001
日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日照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的通知
日政辦發〔2022〕6號
各區縣政府,各功能區管委,市政府各部門,中央、省屬駐日照各單位:
《日照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3月20日
(此件公開發布)
日照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與監管,健全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維護國有資產的完整和安全,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國務院738號令)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執行行政、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的市級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組織(以下簡稱行政事業單位),包括國有資產配置、使用、處置、收益、清查與評估、信息與績效管理等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行政事業單位通過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資產:
(一)使用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
(二)接受調撥或者劃轉、置換形成的資產;
(三)接受捐贈并確認為國有的資產;
(四)其他國有資產。
第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管理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應當遵循安全規范、節約高效、公開透明、權責一致的原則,做到保值增值、產權清晰、賬實一致,實現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統一,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財務管理、績效管理相結合。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五條 市政府建立健全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機制,加強對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審查、批準重大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事項,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第六條 市財政部門是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施綜合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并負責組織實施;
(二)對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和下級財政部門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
(三)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標準,負責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配置、有償使用、處置等管理工作,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實施監督管理;
(四)建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整合、共享、共用機制;負責管理運營經營性國有資產,建立市級政府公物倉,統籌調劑國有資產配置、使用;
(五)負責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資產評估管理和統計報告等基礎管理工作;
(六)建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信息化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績效考核評價體系,實施績效管理;
(七)負責按規定報告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牽頭編制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對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本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具體措施,指導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組織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清查、登記、統計報告、績效考核和國有資產信息化管理等工作;
(三)按照規定權限審核或審批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購置、使用、處置事項,督促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按照規定上繳國有資產收益;
(四)調劑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長期閑置、低效運轉和超標配置的國有資產,及時交市級政府公物倉,優化國有資產配置,推動所屬單位國有資產共享、共用,提高資產使用效益;
(五)接受市財政部門的指導、監督,并向其報告本部門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情況;
(六)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政府和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負責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具體管理制度,建立資產管理內部控制機制,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購置、驗收、維護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國有資產的完整和安全;
(三)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賬卡管理、清查登記、統計報告、績效及信息化管理等日常工作;
(四)依法辦理本單位國有資產的配置、使用、處置等事項的報批工作,并按照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國有資產收益;
(五)負責本單位存量資產的有效利用,參與大型儀器、設備等資產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臺建設工作;
(六)接受市財政部門的指導、監督,并向其報告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政府及其財政部門、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資產配置
第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應當根據依法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的需要,結合資產存量、資產配置標準、績效目標和財政承受能力配置資產。
第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合理選擇資產配置方式,資產配置重大事項應當經可行性研究和集體決策,資產價值較高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并履行審批程序。資產配置包括調劑、購置、建設、租用、接受捐贈等方式。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優先通過調劑方式配置資產。
經市委、市政府批準組建,由財政安排資金為完成某一特定任務、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應對突發事件等設立的市級議事協調機構,需要配置資產的,優先通過政府公物倉調劑。
不能調劑的可以采用購置、建設、租用等方式配置。
第十一條 資產配置標準應當按照勤儉節約、講求績效和綠色環保的要求,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價格變化、科學技術進步等因素適時調整。
行政事業單位通用資產、專用資產配置標準,由財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
第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對配置的資產及時辦理驗收、登記、入賬手續。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采用建設方式配置資產的,應當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及時辦理資產交付手續,并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竣工財務決算,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行政事業單位對已交付但未辦理竣工財務決算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確認資產價值。
市政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居住小區幼兒園、社區配套用房等公共服務設施配置與運營管理進行監督指導。
市本級無人機配置管理按照《日照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政務無人機資產管理辦法》(日財資〔2021〕95號)執行。
行政事業單位對無法進行會計確認入賬的資產,可以根據需要組織專家參照資產評估方法進行估價,并作為反映資產狀況的依據。
第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按照規定配置和自行取得的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無形資產,應當建立專業檔案,實行專項管理。
第四章 預算管理
第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購置、建設、租用資產應當提出資產配置需求,編制資產配置相關支出預算,并嚴格按照預算管理規定和財政部門批復的預算配置資產。
第十五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和處置等收入,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和國庫集中收繳制度的有關規定管理。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處置收入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和國庫集中收繳制度的有關規定管理。
第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及時收取各類資產收入,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多收、少收、不收、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隱匿、坐支。
第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在決算中全面、真實、準確反映其國有資產收入、支出以及國有資產存量情況。
第十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購置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資產,依法執行政府采購政策。
第五章 資產使用
第十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包括自用及有償使用。國有資產有償使用包括對外租賃、對外投資等。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應當首先保障本單位履行職能需要,確需對外使用的,應當履行必要的內部決策程序,并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審批。
行政事業單位占有的資產對外租賃按《日照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有償使用管理辦法》規定執行。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行政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將國有資產用于對外投資或者設立營利性組織。
第二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固定資產、在建工程、流動資產、無形資產等各類國有資產的管理,明確管理責任,設置國有資產臺賬,規范使用流程,加強產權保護,推進相關資產安全有效使用。
第二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明確資產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崗位責任。
資產使用人、管理人應當履行崗位責任,按照規程合理使用、管理資產,充分發揮資產效能。
資產使用人、管理人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辦理資產交接手續。
第二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接受捐贈的資產,應當按照捐贈約定的用途使用。捐贈人意愿不明確或者沒有約定用途的,應當統籌安排使用。
第二十三條 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應當有利于事業發展和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經可行性研究和集體決策,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進行。
事業單位應當明確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及其相關權益管理責任,按照規定將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納入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體系。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在確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推進本單位大型設備等國有資產共享共用工作。
第六章 資產處置
第二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單位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者注銷的行為。處置方式包括無償劃撥、出售、轉讓、置換、對外捐贈、報廢、報損以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第二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厲行節約的原則。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當按照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第二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范圍包括:
(一)閑置資產;
(二)低效運轉或者超標準購置的資產;
(三)超過使用年限無法使用的資產;
(四)因技術、功能原因并經過專業機構論證,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
(五)因單位分立、合并、撤銷、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發生產權或者使用權轉移的資產;
(六)盤虧、呆賬以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七)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可以進行處置的其他資產。
第二十七條 下列資產處置事項,由單位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財政部門審批:
(一)土地、房屋建筑物;
(二)貨幣性資產(含貨幣資金及往來款項);
(三)對外投資(含股權);
(四)單項賬面原值25萬元以上的交通運輸工具;
(五)單項賬面原值50萬元以上的通用、專用設備及辦公家具;單項賬面原值50萬元以上的無形資產;
(六)單位撤銷、合并、分立、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情形下的整體資產處置。
前款規定以外的國有資產處置事項,由市財政部門授權主管部門審批,報市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對不動產、車輛等重大資產的處置管理,提出處置方案,進行可行性論證,涉及重大事項的報市政府批準。
第二十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對下列資產及時予以報廢、報損:
(一)因技術原因確需淘汰或者無法維修、無維修價值的資產;
(二)涉及盤虧、壞賬以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三)已超過使用年限無法滿足現有工作需要且沒有調劑使用價值的資產;
(四)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毀損、滅失的資產。
第三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以及隸屬關系發生改變時,應當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清查登記、編制清冊,報財政部門審批后處置,并及時辦理資產轉移手續。
第三十一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行政事業單位將國有資產進行轉讓、拍賣、置換、對外投資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以市場化方式出售、出租的,依照有關規定通過相應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
第三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經批準作報廢處置的電子廢物以及涉密資產,應當統一回收,專業處理。
第三十三條 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的使用和處置,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資產清查與資產評估
第三十四條 開展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應當按照規定要求、工作程序和方法,對行政事業單位進行賬務清理、財產清查,依法認定各項資產損溢,真實反映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狀況。
第三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清查:
(一)根據本級政府部署要求;
(二)發生重大資產調撥、劃轉以及單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銷、隸屬關系改變等情形;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資產毀損、滅失;
(四)會計信息嚴重失真;
(五)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發生重大變更,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
(六)其他應當進行資產清查的情形。
第三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清查內容,主要包括國有資產基本情況清理、賬務清理、財產清理、損溢認定、資產核實和制度完善等,涉及資產損失的核銷根據財政部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核實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結果和涉及資產核實的事項,應當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第三十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在資產清查中發現賬實不符、賬賬不符的,應當查明原因予以說明,并隨同清查結果一并履行審批程序。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根據審批結果及時調整資產臺賬信息,同時進行會計處理。
由于資產使用人、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資產毀損、滅失的,應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三十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一)事業單位合并、分立、撤銷、清算、改制,財政部門確認需要進行評估的;
(二)資產拍賣、有償轉讓、置換;
(三)確定涉訟資產價值;
(四)取得的資產沒有原始價格憑證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評估的事項。
第四十條 開展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工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評估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并對其所提供情況和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負責,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資產評估機構獨立執業。
第四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盤盈的資產按有關規定補記入賬。
第八章 資產信息管理與績效管理
第四十二條 財政部門應當建立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推行資產管理網上辦理,實現信息共享。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審批實行線上、線下相結合,行政事業單位應根據處置批復,在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和財務核算系統同步調整處理。
第四十三條 財政部門、主管部門以及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利用信息管理系統,對國有資產的配置、使用、處置等實行動態管理,并做好資產年報、月報統計工作。
第四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國有資產績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績效指標和標準,有序開展國有資產績效管理工作。
第九章 資產報告
第四十五條 建立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應當積極配合,按時限要求向財政部門提報報告材料。
第四十六條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主要包括資產負債總量,相關管理制度建立和實施,資產配置、使用、處置和效益,推進管理體制機制改革等情況。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每年編制本單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報送財政部門。
第十章 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財政部門應當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向社會公開檢查結果。
第四十九條 市審計部門依法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五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制度,根據職責對本行業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依法進行監督。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制定國有資產內部控制制度,防控國有資產管理風險。
第五十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進行檢舉、控告。接受檢舉、控告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進行處理,并為檢舉人、控告人保密。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檢舉人、控告人。
第五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配置、使用、處置國有資產未按照規定經集體決策或者履行審批程序;
(二)超標準配置國有資產;
(三)未按照規定辦理國有資產調劑、調撥、劃轉、交接等手續;
(四)未按照規定履行國有資產拍賣、報告、披露等程序;
(五)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
(六)未按照規定進行國有資產清查;
(七)未按照規定設置國有資產臺賬;
(八)未按照規定編制、報送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
第五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較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占有、使用國有資產或者采用弄虛作假等方式低價處置國有資產;
(二)違反規定將國有資產用于對外投資或者設立營利性組織;
(三)未按照規定評估國有資產導致國家利益損失;
(四)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行為。
第五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在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中有違反預算管理規定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追究責任。
第五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有浪費國有資產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社會組織直接支配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七條 貨幣形式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以及事業單位對外投資的全資企業或者控股企業的資產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五十八條 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物資、國有文物文化等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辦法,由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蛾P于印發日照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的通知》(日政辦發〔2017〕64號)同時廢止。今后,國家和省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各區縣、各功能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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