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ZCR-2022-0010002
日照市人民政府
關于修改日照綠茶“母子品牌”使用管理辦法
日照市人民政府聘請經濟顧問辦法的
通 知
日政字〔2022〕22號
各區縣政府,各功能區管委,市政府各部門,中央、省屬駐日照各單位:
按照《山東省行政程序規定》《山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評估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市政府決定對《日照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日照綠茶“母子品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日政發〔2017〕8號)和《日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日照市人民政府聘請經濟顧問辦法的通知》(日政辦發〔2017〕15號)作出修改:
一、對《日照綠茶“母子品牌”使用管理辦法》作出修改
1.將第六條修改為:使用日照綠茶“母子品牌”標識的茶葉產地范圍為山東省日照市行政區域內,地理坐標為:北緯35°04′~36°04′、東經118°25′~119°39′之間。
2.將第七條修改為:申請使用日照綠茶“母子品牌”標識的茶葉企業、合作社和個體工商戶,生產的茶葉產品使用的茶葉鮮葉應當產自山東省日照市行政區域內。
3.將第九條修改為:申請使用日照綠茶“母子品牌”標識的主體應當準備以下材料,供協會實地查看、核實:
?。ㄒ唬I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或者食品經營許可證原件;
?。ǘ┎鑸@租賃合同或鮮葉收購合同、加工場所簡介、子商標注冊證原件;
?。ㄈo公害食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認證或者當批次經法定檢驗機構檢驗符合《地理標志產品日照綠茶》等相關標準的檢驗報告原件。
4.將第三條、第四條、第十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中的“農業”修改為“農業農村”,“工商、質監”修改為“市場監管”。
二、對《日照市人民政府聘請經濟顧問辦法》作出修改
將第四條、第七條、第八條中的“市合作與招商部門”修改為“市商務部門”。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日照綠茶“母子品牌”使用管理辦法》《日照市人民政府聘請經濟顧問辦法》根據本通知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 1. 日照綠茶“母子品牌”使用管理辦法
2. 日照市人民政府聘請經濟顧問辦法
日照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6日
?。ù思_發布)
附件1
日照綠茶“母子品牌”使用管理辦法
?。?017年4月21日日政發〔2017〕8號公布
2022年5月6日根據《日照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日照綠茶“母子品牌”使用管理辦法
日照市人民政府聘請經濟顧問辦法的通知》修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日照綠茶在國內外市場的信譽,保護生產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日照綠茶產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日照綠茶“母子品牌”的母品牌包括日照綠茶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日照綠茶證明商標、日照綠茶地理標志產品三個標識,三者各自有規范的圖案標識,共同使用。子品牌是指綠茶生產企業、合作社或者自然人的注冊商標。母品牌主要用來樹立推廣區域品牌形象,子品牌主要代表使用主體的品牌形象和生產責任。
第三條 市農業農村、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日照綠茶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日照綠茶證明商標、日照綠茶地理標志產品三個標識的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日照市茶葉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對日照綠茶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日照綠茶證明商標、日照綠茶地理標志產品三個標識行使日常管理職能。
第四條 日照綠茶品牌嚴格實行“母子品牌”制管理。凡使用“日照綠茶”品牌作為產品宣傳或者經營之用的,應當按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程序向協會提出書面申請,并經農業農村、市場監管等部門審核備案、注冊登記后方可使用。
第二章 準入條件
第五條 生產經營日照綠茶的企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等經營單位,自愿申請使用日照綠茶“母子品牌”標識。
第六條 使用日照綠茶“母子品牌”標識的茶葉產地范圍為山東省日照市行政區域內,地理坐標為:北緯35°04′~36°04′、東經118°25′~119°39′之間。
第七條 申請使用日照綠茶“母子品牌”標識的茶葉企業、合作社和個體工商戶,生產的茶葉產品使用的茶葉鮮葉應當產自山東省日照市行政區域內。
第八條 使用日照綠茶“母子品牌”標識的產品質量應當符合山東省地方標準《地理標志產品日照綠茶》(DB37/T2709—2015)相關標準要求。產品包裝的標志應當真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等有關食品標志的要求。
第三章 辦理程序
第九條 申請使用日照綠茶“母子品牌”標識的主體應當準備以下材料,供協會實地查看、核實:
?。ㄒ唬I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或者食品經營許可證原件;
?。ǘ┎鑸@租賃合同或鮮葉收購合同、加工場所簡介、子商標注冊證原件;
?。ㄈo公害食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認證或者當批次經法定檢驗機構檢驗符合《地理標志產品日照綠茶》等相關標準的檢驗報告原件。
第十條 協會經實地查看、核實有關證明材料后,與符合使用條件的申請主體簽訂《日照綠茶“母子品牌”標識使用許可合同》,同時報農業農村、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審核備案、注冊登記,發放《日照綠茶“母子品牌”標識準用證明》。
第十一條 協會對日照綠茶“母子品牌”標識的使用主體進行編號并存檔備案,每個主體使用唯一編號,編號應當與標識同時使用。使用主體應當建立健全日照綠茶“母子品牌”標識的使用記錄和檔案。
第四章 包裝與防偽
第十二條 日照綠茶“母子品牌”使用主體自主選擇合法的包裝印刷企業,并將印刷企業相關證明、委托合同和包裝印刷樣品向協會備案。
第十三條 防偽標簽由協會統一印制,中間為日照綠茶證明商標標識,上方標注“日照市茶葉協會監制”字樣,下方為防偽涂層和查詢電話的橢圓形電碼查詢防偽標簽。
第十四條 防偽標簽印刷企業應當遵守合同約定,不得私自印刷出售,確保防偽標簽樣式不流失。標識使用主體申請使用防偽標簽時,應當向協會如實提報所需數量,不得超數量使用。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使用主體應當按照本辦法規范使用日照綠茶“母子品牌”標識,并自覺遵守協會制定的行業自律規約。
第十六條 協會應當對日照綠茶“母子品牌”的使用主體進行全方位的后續管理,做好產品質量的跟蹤檢測,并配合農業農村、市場監管等行政管理部門調查處理侵權、假冒案件。
日照綠茶“母子品牌”標識管理實行兩年一審,使用者應在有效期滿前兩個月內辦理年審業務,年審應當提交標識準用證明正副本、營業執照、年審登記表。
對未經協會許可,擅自在茶葉產品包裝、宣傳上使用與日照綠茶“母子品牌”相同或者近似標識的,協會將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提請農業農村、市場監管等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 標識使用主體出現下列情形的,協會報請農業農村、市場監管等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后,有權向其提出暫停使用、限期整改等相關處置意見;情節嚴重的,協會報請農業農村、市場監管等部門依法注銷其日照綠茶“母子品牌”標識使用注冊登記,停止其使用日照綠茶“母子品牌”標識,對外公告并依法處理。
?。ㄒ唬┥米詳U大標識使用范圍的;
?。ǘ┵I賣、轉讓標識的;
?。ㄈ┰谛姓芾聿块T監督抽查或者協會跟蹤檢測中,發現產品質量不符合《地理標志產品日照綠茶》(DB37/T2709—2015)等質量安全標準要求的;
?。ㄋ模┪窗凑找幎ㄒ蠼俗R使用記錄,拒絕接受協會監督管理的。
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協會投訴舉報,協會應當對投訴舉報認真受理核實,并保護投訴舉報人合法權益。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日照綠茶“母品牌”標識式樣由協會統一制定。
第二十條 日照紅茶證明商標使用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4月30日。
附件2
日照市人民政府聘請經濟顧問辦法
?。?017年6月7日日政辦發〔2017〕15號公布
2022年5月6日根據《日照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日照綠茶“母子品牌”使用管理辦法
日照市人民政府聘請經濟顧問辦法的通知》修改)
第一條 為規范市政府聘請國(境)內外友好人士擔任經濟顧問工作,充分發揮國(境)內外友好人士在支持本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的積極作用,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政府經濟顧問的聘請、聯絡、接待和服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國(境)內外友好人士,經本人同意,可以由市政府聘請為經濟顧問:
?。ㄒ唬┰诰C合經濟部門等國家機關從事經濟政策研究的專家,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從事經濟研究和管理的人員;
?。ǘ┦煜け緦I領域的發展動態,具有較高學術(技術)水平、一定管理經驗和協調能力的院士、教授、研究員、工程師、經濟師、會計師或者其他相應技術職稱人才;
?。ㄈ┰位蛘攥F任其他國家和地區政府部門、經濟組織負責人,在其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經濟界有一定聲譽或者影響的人士;
?。ㄋ模┦澜?00強企業高層經營管理人員,以及在有較高知名度、較大影響力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中從事高層經營管理的人員;
?。ㄎ澹┢渌麑Ρ臼薪洕ㄔO做出特殊貢獻的人士。
第四條 市政府經濟顧問的選聘程序:
?。ㄒ唬﹨^縣政府(管委)、市直部門單位推薦,向市商務部門提交書面報告,并附被推薦人履歷表、事跡材料等資料;
?。ǘ┦猩虅詹块T進行審核,并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后,提出擬聘建議;
?。ㄈ﹫笫姓畬徟?;
?。ㄋ模╊C發經濟顧問聘書。
第五條 市政府經濟顧問應當積極為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建言獻策,發揮本人在本領域和區域內的影響力,促進本市對外經濟交流與合作:
?。ㄒ唬Ρ臼薪洕ㄔO、社會發展提出意見和建議;
?。ǘΡ臼兄卮箜椖拷ㄔO提出意見和建議;
?。ㄈ┓e極為本市經貿合作牽線搭橋,宣傳本市形象、推介投資環境、介紹合作項目;
?。ㄋ模_展調查研究、專題研討、決策咨詢等活動。
第六條 經濟顧問享有以下待遇:
?。ㄒ唬麉⒓颖臼袘c典或者重大活動時,享受貴賓禮遇;
?。ǘ_展調查研究、專題研討、決策咨詢等活動的,根據有關規定,由市政府視具體情況給予一定報酬;
?。ㄈ┰诒臼谢顒悠陂g,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在食宿、交通、參觀、聯系相關工作等方面提供方便。
第七條 經濟顧問的聯絡:
?。ㄒ唬┩扑]單位負責與經濟顧問的日常聯絡,及時整理經濟顧問提供的意見建議和相關信息,送市商務部門報市領導參閱;
?。ǘ┩扑]單位每年總結所薦經濟顧問年度工作情況,送市商務部門,經匯總后上報市政府;
?。ㄈ┦猩虅詹块T應當建立經濟顧問工作聯系檔案,定期向經濟顧問寄送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有關資料,協調有關部門做好相關工作。
第八條 經濟顧問的聘期為5年,根據工作需要可以續聘。需要續聘的,由市商務部門報市政府審批,向續聘人發放聘書,期滿后未續聘的自然解聘。
第九條 經濟顧問不得以該名義從事與本辦法第五條不符的其他活動。否則,由此引發的一切損失和糾紛由其負責。
第十條 經濟顧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ㄒ唬┻`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受到責任追究的;
?。ǘ┯袊乐負p害本市利益、形象和聲譽行為的;
?。ㄈ﹥赡陜扰c本市無任何聯系的。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