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日照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動態維護和局部調整實施細則》的通知
日政辦字〔2022〕28號
各區縣政府,各功能區管委,市政府各部門,中央、省屬駐日照各單位:
《日照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動態維護和局部調整實施細則》已經市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6月15日
(此件公開發布)
日照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動態維護和局部調整
實 施 細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控制性詳細規劃(以下簡稱“控規”)的動態維護和局部調整程序,保障國土空間規劃的有效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規定,以及《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并監督實施的若干意見》等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市轄區范圍內控規的動態維護和局部調整工作,莒縣、五蓮縣可依據本實施細則,制定本行政轄區內的控規調整細則。
第三條 控規的動態維護和局部調整應當保障公共利益和人民群眾高品質生活需求,滿足國土空間規劃底線和生態環境、自然與歷史文化保護、城市安全等強制性要求。
第四條 涉及下列情形的,不得納入控規調整:
?。ㄒ唬┩黄剖?、鎮國土空間總體規劃(過渡期間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鎮總體規劃)等上位規劃的強制性控制原則的;
?。ǘ└淖冊匾幓究刂茊卧鲗Чδ?、空間結構的;
?。ㄈ┎环霞夹g規范取消或減少公益性設施的;降低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以及道路綠化帶等級、標準的;
?。ㄋ模┙浾撟C不滿足公共服務設施和基礎設施承載力的;
?。ㄎ澹┮呀浺試谐鲎?、集體流轉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供地的經營性房地產及商業商務用地改變用地性質、提高總計容建筑面積、減少配套設施的,國家、省、市特殊政策項目除外;
?。┢渌环戏煞ㄒ幰幎?、技術規范和相關標準的情形。
第五條 控規動態維護是指在控規實施階段,結合立項文件、建設項目設計方案、技術規范及相關專項規劃等,對控規進行深化、細化、優化的進一步完善行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ㄒ唬┯玫匦再|:土地出讓前,按照《日照市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對規劃用地進行合理轉換的;在不增加住宅建筑面積、不減少公益性用地的前提下,混合用地比例調整的;滿足環境影響、產業發展、交通影響等方面評估論證的前提下,省級以上開發區內的居住用地調整為工業用地的,商業用地調整為研發產業用地、教育科研用地、文化設施用地的;
?。ǘ┕δ芑旌希涸诘貕K內附設社區公共服務設施、公共綠地的;在滿足綠化、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利用綠地、道路及公共服務設施的地下空間建設人防工程、綜合管廊、停車庫等地下設施的;
?。ㄈ┯玫夭季郑和恋爻鲎屒?,在不減少公益性用地,滿足設施服務半徑要求且不降低規劃可實施性的前提下,相鄰道路圍合范圍內對地塊進行拆分合并、邊界微調或位置置換的;
?。ㄋ模┮巹澘刂凭€:增加規劃道路的;在不降低道路等級、不減少車道數、不降低規劃可實施性的前提下,調整道路線形、寬度、豎向并引起相關用地指標變化的;在不減少設施用地面積的前提下,局部調整電力高壓線、河道等規劃控制線的路由和用地邊界的;
?。ㄎ澹╅_發強度:在不增加總計容建筑面積的前提下,因國土空間規劃需要增加綠地、道路等公益性用地進行容積率返算的,村居改造和城市更新項目除外;基本控制單元內政府儲備用地之間建設容量轉移的;公益性用地擴大服務規模適當調整土地使用強度的;
?。┲笇е笜耍涸诓辉黾涌傆嬋萁ㄖ娣e且與周邊景觀協調的前提下,調整特殊控制地區(機場限高區、海岸帶退縮線、景觀意圖區等)以外用地的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綠地率等內容的;
?。ㄆ撸┙浥鷾实倪_到控規深度的專項規劃提出用地要求,需要修正控規的;
?。ò耍┮蛘哒{整、技術標準修訂、坐標轉換等原因,對控規數據進行修正的。
第六條 因落實國家、省、市重大工程項目,城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或者上位規劃發生變更等,在控規基本控制單元內對用地布局、規劃指標等內容進行調整的,認定為控規的局部調整。
原控規基本控制單元的主導功能、空間結構等發生較大變化的,不適用控規局部調整,應當以控規編制單元為單位開展整體修編,重新報批。
第七條 控規的動態維護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ㄒ唬┥婕皩m椧巹澋?,專項規劃編制主體應同步編制控規修改專篇,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進行審查,隨專項規劃成果一并報批;
?。ǘ┥婕敖ㄔO項目實施的,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編制控規動態維護方案,并征詢相關部門意見后,隨規劃條件或設計方案一并提請相應的建設項目專題會審查,審查通過后直接出具規劃條件或辦理規劃許可。其中涉及周邊重大利益的應征求公眾意見,公示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
?。ㄈ┥婕皵祿S護的,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修正圖則并進行電子校核。
動態維護成果應及時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并定期公布。
第八條 控規局部調整的申報主體為區政府、功能區管委和市級職能部門。局部調整草案由申報主體每年匯總申報兩次,同一個控規基本控制單元每年調整一次??匾幍木植空{整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ㄒ唬┥陥笾黧w對控規調整的必要性進行論證,編制局部調整草案并征求地段內利害關系人和相關部門意見,向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提出控規調整申請;
?。ǘ┦凶匀毁Y源和規劃主管部門進行審查,初步同意調整的,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召開專家評審會進行論證;
?。ㄈ┦凶匀毁Y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對局部調整草案進行公示,充分征求公眾意見,公示時間不少于30日;
?。ㄋ模┦凶匀毁Y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將局部調整草案報市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專題會審議。經審議存在重大修改意見的,申報主體應按審議意見修改后重新提請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對草案再次組織論證和公示;
?。ㄎ澹┥陥笾黧w提交控規局部調整成果,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報市政府審批;
?。┦凶匀毁Y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將審批通過的調整成果予以公告,并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管理系統。
第九條 控規局部調整必要性論證和調整草案應提交各區政府、各功能區管委領導班子集體審議。調整論證報告需包括但不限于項目背景與區位、上層次規劃要求、調整理由、調整內容、利害關系人意見、技術可行性分析等。調整論證報告應以控規基本控制單元為單位,對公共服務設施和基礎設施承載力等方面進行必要的技術論證,其中涉及歷史文化、水源保護、水土保持、城市安全和社會穩定事項的,申報主體還應征求相關部門意見。
第十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控規的動態維護和局部調整檔案。動態維護檔案應包括動態維護方案、地塊規劃條件或建設項目設計方案、公眾意見等。局部調整檔案應包括申請函件、調整論證報告、專家和公眾意見及處理情況、市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專題會審議意見和市政府批準文件、批后公告等。
第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中的“公益性用地”,是指《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 50137—2011)內的區域交通設施用地(H2)、區域公用設施用地(H3)、特殊用地(H4)、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用地(A)、服務設施用地(R12、R22、R32)、道路與交通設施用地(S)、公用設施用地(U)、綠地與廣場用地(G),營利性郵政、教育、體育、文化、醫療衛生、社會福利設施等社會事業用地和營利性科研用地除外。公益性設施是指在上述用地內可以建設的具體設施。
“控規編制單元”是編制控規的基本單位,以居住為主導功能的,按容納5—10萬居住人口為主要劃分依據;以其他功能為主導的用地,按5—15平方公里為主要劃分依據。
“控規基本控制單元”是規劃管理的基本單位,以城市社區界限為基本劃分依據,舊城中心區一般30~50公頃,新區一般60~100公頃。
第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2年6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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